發布時間:2020-08-12
1.以內燃機為動力的發電機,其內燃機部分應嚴格按照內燃機操作安全交底操作。
2.新裝、大修或停用10d以上的發電機,使用前應測量定子和勵磁回路的絕緣電阻以及吸收比,定子的絕緣電阻不得低于上次所測值的30%,勵磁回路的絕緣電阻不得低于0.5Mn,吸收比不得小于1.3,并應做好測量記錄。
3.作業前檢查內燃機與發電機傳動部分,應連接可靠,輸出線路的導線絕緣良好,各儀表齊全、有效。
4.啟動前應先將勵磁變阻器的電阻值放在****位置上,然后切斷供電輸出主開關,接合中性點接地開關。有離合器的機組,應先啟動內燃機空載運轉,待正常后再接合發電機。
5.啟動后檢查發電機在升速中應無異響,滑環及整流子上電刷接觸良好,無跳動及冒火花現象。待運轉穩定,頻率、電壓達到額定值后,方可向外供電。載荷應逐步增大,三相應保持平衡。
6.發電機開始運轉后,即應認為全部電氣設備均已帶電。
7.發電機電壓太低,將對負荷(如電動設備)的運行產生不良影響,對發動機本身運行也不利,還會影響并網運行的穩定性;電壓太高,除影響用電設備的安全運行外,還會影響發電機的使用壽命。因此,發電機連續運行的最高和最低允許電壓值不得超過額定值的±10%。其正常運行的電壓變動范圍應在額定值的±5%以內,超出這個規定值時應進行調整,功率因數為額定值時,發電機額定容量應不變。
8.當發電機組在高頻率運行時,容易損壞部件,甚至發生事故,當發電機在過低頻率運轉時,不但對用電設備的安全和效率產生不良影響,而且能使發電機轉速降低,定子和轉子線圈溫度升高。所以發電機在額定頻率值運行時,其變動范圍不得超過±0.5Hz。
9.發電機功率因數不得超過遲相(滯后)0.95。有自動勵磁調節裝置的,可在功率因數為1的條件下運行,必要時可允許短時間在遲相0.95~1的范圍內運行。
10.發電機運行中應經常檢查并確認各儀表指示及各運轉部分正常,并應隨時調整發電機的載荷。定子、轉子電流不得超過允許值。
11.停機前應先切斷各供電分路主開關,逐步減少載荷,然后切斷發電機供電主開關,將勵磁變阻器復回到電阻****值位置,使電壓降至最低值,再切斷勵磁開關和中性點接地開關,最后停止內燃機運轉。